杨某于2019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诉称杨某于2018年5月开始在某公司上班,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仲裁请求裁决杨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5月到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,要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6月到2019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计55000元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于2018年5月到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,并支持了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55000元的二倍工资差额。公司不服,委托梅菊律师代理进行诉讼,梅菊律师认真查阅案件并分析案情,收集证据并提交,向法院提出本案双方存在的仅是劳务关系,并非劳动关系,某公司当然就不用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的观点,在法院开庭审理后,全部采纳了梅菊律师的观点,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,某公司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。梅菊律师为公司成功挽回五万多的经济损失。